原被告的辩论观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9,145.30元。保险公司的辩论观点:1、本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因为被保险人康某醉酒驾车,醉酒驾车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2、原告严重醉酒及无证驾驶机动车,明知自己行为触犯了交通法,按照强制保险责任免除部分之规定,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
张健律师作为被告康某的代理律师参加庭审,张健律师的辩论观点:1、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医疗费1737.10元;2、保险公司所提观点醉酒驾车不理赔没有法律依据,此条款不是免责条款。
判决结果:
本案经梅里斯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11,737.10元,被告康某赔偿原告17,601.00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本判决,上诉至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