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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检察院量刑建议6-8年,律师辩护获判3年


添加时间:2018-04-08


本案被告人张某,年轻时就血气方刚,未成年的时候因为盗窃被判过半年,后又因伤害被判过缓刑。

张某父亲在一次借贷中,偿还债务后忘记了收回借条,结果被债权人(即本案被害人)起诉到法院,张某的父亲败诉,需要再次偿还借款。张某见父亲因此事上火,自己心情也不好,遂出去散心,路上遇到了债权人及其亲属,并发生了口角。被害人与其亲属二人手持木棍对张某进行殴打,在反抗中张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被害人连刺三刀,致被害人重伤并被评定为七级伤残。事后张某回到家中向父母说了此事,随后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随后,张某父母委托铭昊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铭昊律师学院院长、刑民交叉部长孙欢欢律师为张某辩护。孙律师接受委托后到看守所多次会见张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案件到检察院后,孙欢欢律师阅卷时发现本案关键证人和被害人之间的陈述有很多互相矛盾之处,不能排除被告人张某系防卫过当的合理怀疑,但孙欢欢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并未被采纳,检察院起诉时向法院建议量刑6-8年。检察院量刑的依据是张某有两次前科,且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七级伤残。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以特别残忍受到造成被害人六级伤残的情况下,故意伤害的被告人法定刑为10年以上。

本案到法院阶段后,辩护人一方面多次代表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积极协商赔偿问题,另一方面针对检察院的量刑与法官沟通辩护意见。孙欢欢律师认为,首先关于被告人的两次前科,其中一次系未成年时犯罪,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对该次犯罪不应作为前科考虑,另外一次的前科判处刑罚也较轻;其次,本案发生在2016年,对被害人所做的伤残鉴定依据是依据旧的评残标准,本案开庭的时候已经是2017年,此时已经适用201711号的最新评残标准,按照最新标准被害人的伤残程度达不到七级伤残标准;另外,诸多证据存在的瑕疵无法排除被告人正当防卫的合理怀疑;最后,在案件起因上也应该考虑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的问题。本案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问题时,赔偿给被害人的数额是在其法定赔偿标准中扣除了其起诉张某父亲重复索要的债权,被害人同意为张某出具谅解书。最终,虽然法院在判决书中并未完全采纳孙欢欢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却在量刑上体现了出来,在检察院量刑6-8的基础上,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检察院也未不服法院判决而抗诉。

律师代理故意伤害类被告人案件,必须仔细研读卷宗并发觉有利辨点,再结合有效的调解经验,才能够为被告人争取到最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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