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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辆没有交强险,伤者该如何受偿


添加时间:2016-06-22


  简要案情:

  2013年2月的一天,家住齐齐哈尔市某区的王刚来到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咨询,他说他儿子在大年初二骑摩托车去姥姥家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了,经第一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右尺桡骨骨折,在第一医院住院53天。交警队给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的小轿车车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因为小轿车的车主没有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因此,双方对赔偿数额没有达成协议。他希望律师可以帮助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解释的规定,肇事车辆的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由其个人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立案并申请进行了伤残鉴定,在伤残鉴定结果做出之后,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依法判令肇事司机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王刚的儿子依法获得了应得的赔偿金。

  (本案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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