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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母亲虐待孩子,父亲要回抚养权


添加时间:2016-06-22


  简要案情:

  齐齐哈尔市某区的王某一年前因感情不和与其妻肖某经某区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双方离婚时,婚生子王小某未满两周岁,尚在哺乳期,因此法院将王小某的抚养权判给了肖某,由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按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但是肖某逐渐不让王某见孩子。王某从肖某的邻居处得知,孩子现在的生活状况非常不好。肖某经常夜不归宿,将孩子放在其母亲处代养,其母亲年纪大,不能好好照料王小某。肖某在家时,就对王小某非打即骂,王小某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非常堪忧。王某心急如焚,他不忍心让孩子过这样的生活,于是来到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忙。

  律师意见: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定子女的抚养权。哺乳期的孩子一般会判给母亲,但是如果其母亲抚养对孩子成长不利,就应当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变更抚养关系。

  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查明肖某没有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阻碍王某对孩子的探视权,并且有虐待孩子的行为。因此依法判决变更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孩子判归王某抚养,由肖某按约支付抚养费。

  (本案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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