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昊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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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了“量刑建议”的辩护


添加时间:2021-08-16


8月9日,又一面锦旗送到了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军民融合法律事务部陈龙、谭天两位主任的手中。“断案严谨专业、辩护精准到位”,这两句看上去十分朴素的赞语却也是十分精准地凝炼出了陈、谭两位主任一贯的工作态度和办案风格。

      本案是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辩护案件。被告人Z某系湖南长沙人,2020年12月,因与一起网络彩票诈骗案中涉及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脏款的情况下,贪图“提成”和“好处费”,在多个银行ATM机上取款、转款,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21年4月被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犯”提起了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中建议对Z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其家属千里迢迢从长沙赶来齐齐哈尔,在铭昊委托了陈龙、谭天两位律师为其辩护人。

     在详细了解了案情、仔细审阅了案卷、与被告人进行了细致沟通之后,陈、谭两位主任敏锐地意识到该案中对于Z某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与主犯存在混同,其个人取款相对独立,事前并无与主犯取款的金额有犯罪合意。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书》中与主犯的量刑差距不大,有失公平原则,且Z某存在积极退脏、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Z某都有减少基准刑的情节。故在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及陈龙律师主笔的辩护补充意见中一再阐明并要求对Z某的量刑应为“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受到了公诉机关及审判机关的高度重视和认可。在本案的开庭审理阶段,公诉机关的对Z某的量刑意见直接就调整为了一年六个月。法庭对辩护意见也予以了采信,最终判处Z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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